波羅夷 Pa ra jika
「波羅夷 Pa ra jika」,6聚罪的第1位,屬於戒律中的最嚴重罪。
新翻譯作波羅闍己迦、波羅市迦。戒經名為棄(犯者不收於內法,而必須棄於外之意)。僧祗律則名為退沒(是為退沒道果之意),不共住(不入僧數),墮落(墮阿鼻地獄)。
10誦律名為墮不如意處(由於犯此戒與魔交戰而墮於負處)。4分律稱為斷頭(因為無論如何行法,亦不再為用,不得救贖更不容再成為比丘),無餘之意,是拒絕1切僧中行務的分限,永棄於清眾,不可共住,是指不得共住於僧中。俱舍論則名為他勝,是指被惡法所戰勝。
通常多用4分律斷頭之義。
玄應音義第23卷說:「波羅闍己迦,此云他勝,謂破戒煩惱為他,勝於善法。舊譯波羅夷,義為無餘。若犯此戒,永棄清眾,故名無餘」。
行事鈔中卷之1說:「言波羅夷者,僧祗義當極惡。3意釋之:1者退沒,由犯此戒道果無分故。2者不共住,非失道而已。更不入2種僧數(說戒與羯磨之僧眾)。3者墮落,捨此身墮在阿鼻地獄故。10誦說墮不如意處。薩婆多解云:由與魔鬥,以犯此戒便墮負處。4分云:波羅夷者,譬如斷人頭不可復起,若犯此法,不復成比丘故。此從行法非用為名。又名:波羅夷者,是為無餘。此從眾法絕分為名。故偈云:諸作惡行者,猶如彼死尸,眾所不容受,以此當持戒。又名不共住者,不得於說戒羯磨2種僧中共住故」。
俱舍論第15卷說:「薄伽梵說犯4重者不名苾芻,不名沙門,非釋迦子,破苾芻體,害沙門性。壞滅墮落,立他勝名。」同光記第15卷說:「梵云波羅夷,此云他勝。善法為自,惡法為他。若善勝惡法,名為自勝。若惡法勝善,名為他勝。故犯重人,名為他勝」。
有部毘奈耶第1卷說:「波羅市迦者,是極重罪。極可厭惡,可嫌棄,不可愛。若苾芻亦才犯時,即非沙門,非釋迦子。失苾芻性,乖涅槃性。墮落崩倒,被他所勝,不可救濟。如截多羅樹頭,更不復生。不能鬱茂增長廣大,故名波羅市迦」。
本文出處:佛說3歸5戒功德經(宗聖上師編著)—台灣佛教會出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