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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邪--宗聖上師
發佈時間:2019-09-24
 

4邪

 

所謂「4邪」:1方邪者:通使4方為求衣食。2仰邪者:是指上觀星象盈虛之相。3下邪者:即耕田種植種種下業。4維口食者:翫習小小呪術以邀利活命。

 

此為智度論所解釋之意,於律中非法說法,法說非法。雖有前過3根明委,問答有差別之說,總不得舉他。

 

經文說:若無根破戒、見威儀、正命與作訶責,是名為非法羯磨,反上為如法。然此治法不必大罪,但令聖所制學愚闇自纏皆得加罰。

 

經文說:若不知、不見5犯聚,是指波羅夷乃至突吉羅與作訶責。

 

5分有9種:1自內鬪諍。2鬪亂他人。3前後非1鬪諍。4親近惡友。5與惡人為伴。6樂自為惡。7破戒。8破見。9親近白衣。

 

僧祗律說有5種:1身口習近住,身習住者:與黃門男子、童子、弟子共床坐、同眠、共器食、迭互著衣、共出共入。口習近者:迭互染心共語。身口俱者:2業並為,又與尼女伸手內坐,以香華果蓏相授,為其走使。其餘如前所說。

 

2者數犯5眾戒。3者太早入聚落,太暝出,與惡人為友,偷人劫賊摴蒲等人,行在寡婦、大童女、淫女、黃門、惡名比丘尼、沙彌尼處。

 

4好諍訟相言有5:1自高。2麁弊此性。3無義語。4非時語。5不親附善人。

 

5恭敬少年諸比丘,度少年弟子,供給如弟子供給師法。

 

如上5種,1 1諸比丘屏處3諫,不止僧作白4訶責折伏。

 

明了論說:比丘心高不敬計他,輕慢大眾,為作怖畏羯磨,猶是訶責異名。上來明過。對僧比丘前者皆入訶責治之。

 

2加法有4:1說明立治。2說明奪行。3說明順從。4僧為解說。

 

初中立治,此法與其餘羯磨有所差異,故先述明之。緣起10種,如上具7法已。

 

今剝奪其35事,盡形不得作,必能隨順無有違逆者,僧當量處。

 

什麼是35事?

 

此中分別有7種不同。

 

初5奪其眷屬:1不應授人大戒。2不應受人依止。3不應畜養沙彌。4不應受僧差教授比丘尼。5若有僧差亦不應前往。

 

2 5奪其智能:1不應說戒。2若僧中問答毘尼等義意,不應答其問。3若有僧差央作羯磨事,絕不應作。4若僧中簡集智慧者共評論眾事,亦不可在其例。5若僧差作信命,更不應作。

 

3 5奪其順從:1不得早入聚落。2不得偪暮還。3親近比丘。4不應近白衣外道。5應順從諸比丘教,不應作任何異語。

 

4 5奪其相續後犯:1不應更犯此罪,其餘亦不應犯(此項稱為殘作訶責,指下篇全部為其餘)。2若相似若從此生(相似說同1篇罪,若從此生之意,是為摩觸訶責而與女屏後同坐)。3若復重犯於此(是指犯提被治後更犯僧殘等罪)。4不應嫌羯磨。5不應怒訶羯磨人。

 

5 5奪其供給:1若善比丘為敷坐具供養,不應接受。2不應受他洗足。3不應受他安洗足物。4不應受他拭革屐。5不應受他揩摩身。

 

6 5制其恭敬:1不應受善比丘禮拜、合掌、問訊、迎逆、持衣缽…等。

 

7 5奪其證正及其他諸事:1不應舉善比丘為作憶念作自言。2不應證他事。3不應遮布薩。4不應遮自恣。5不應共善比丘言諍。

 

本文出處:佛說3歸5戒功德經(宗聖上師編著)—台灣佛教會出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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