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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論寺廟正義--宗聖上師 |
發佈時間:2019-06-23 |
再論寺廟正義
2/3/2545西元:2/25/2001
小小的台灣,土地不過才36000平方公里,但卻擠滿了超過37000間大小寺廟與教堂《1987年統計資料》,可以說是舉世無雙的「眾神聖地」,也可見台灣人對宗教熱愛之程度,應該算是「人間天堂」了。
但是上週卻是台灣有史以來的「自殺周」,在眾神擁護之下的子民,為何採取如此激烈的手段,來結束寶貴的生命?從各種不同自殺者的身分與背景的角度來觀察,可以得知其生活痛苦因素並未達到「必須自戕」的程度,只是缺乏來自親友或根本信仰的及時支援。這20幾宗自殺案件都是沒理由發生而發生的。
歐美土地之大於台灣不知道幾千萬倍,自19世紀末以來也只不過30餘家大規模寺院而已,在整個20世紀之間都未曾再增加,但是宗教信仰並未曾減弱。
本人於2538年《1994》在淨土學院講過「宗教結構論」的課程中,詳細解釋了寺廟的緣起及其功能如下:
廟=祭拜天地之神
寺=招待外賓之所
堂=討論社稷大政
社=計劃工農經營
祠=供奉祖靈社神
1般家庭不宜「供奉眾神」,僅能當作自修的「茅蓬」。當個人在住家「成立佛堂」之後,必須負擔弘法的職責,每週進行共修和提供社區服務等項目,並由正常組織運作。即至少需有「堂主、會計、出納」3人以上的組合,其堂主本人必須具備起碼的講經說法能力,並納入為團體組織管理才合格。
佛教寺院應稱為《佛教學院》,個人居住修道之處名為「茅蓬」,其興建者的資格必須至少是被賦予「博士」地位者,但並非每1個被賦予地位者,都必須興建寺廟。本人曾經強調過:寺廟蓋的越多越豪華,人民的生活將會相對的貧窮與墮落,因為將時間浪費於土木工程上,就無多餘的時間進修。
更何況大乘諸教無不「將寺廟建立在行者身上」。
當台灣還有死刑存在,就不能算是已經脫離「煉獄」的地區,佛教徒若不能擔任社區「急時支援者」的角色,就不能算是「菩薩」。
寺廟若不能提供捍衛社區人權及保護個人生活精神的依賴,那就失去其存在的意義與價值。
過去許多佛教徒假借「建廟安僧」的藉口,到處亂興土木,結果並無任何1間寺廟真正的在做「安僧」的功課,即使連起碼的「安養院」功能也沒有,而且必須煩惱「產業糾紛」,經常對簿公堂與民爭訟。
何況寺廟若非站在人民的1邊,若自甘墮落成為政治工具的話,即失去了造福社會的目標,如何能成為眾生的「精神依賴」,其所傳佈的「真理」有誰會聽,有誰會信?大乘諸教的理論難道只是狂妄之語?
凡所有強調「人間淨土」的寺廟,第1件首要功課是--廢除死刑。
宗聖上師手搞2/3/25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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