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Dharma
「法Dharma達磨」,是指通於1切之語,無論是小的、大的、有形、無形、真實、虛妄…,乃至1切事物所指的其物,以及各種道理所說所指其物的物,皆悉為法之意。
唯識論是以自體任持與軌生物解釋2義,以解釋「法」義。
所謂的自體任持之意,是指竹有竹的自體,梅有梅的自體,凡是有形之物,皆有有形的自體,而所謂無形之意,也是有無形的自體,各自保持任運維持其自體。
若以軌生物解釋之意,是指如是既然各自有其自體,皆為自體任持的狀態,然而只侷限於有體,不能容納無體。「法」之意,必能兼攝無體,總包括至盡1切。
唯識論第1卷說:「法謂軌持。」同述記第1本說:「法謂軌持,軌謂軌範。可生物解,持謂任持,不捨自相」。
俱舍論光記第1卷說:「釋法名有2:1.能持自性:謂1切法各守自性,如色等性常不改變。2.軌生勝解:如無常等生人無常等解」。
大乘義章第10卷說:「法者,外國正音名為達磨,亦名曇無。本是1音,傳之別耳。此翻名法,法義不同。汎釋有2:1.自體為法,2.軌則名法」。
唯識述記第2卷之末說:「法者,道理義也。有般涅槃之義,名般涅槃法」。
本文出處:菩提根本戒頌(宗聖上師造)—台灣佛教會出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