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用身
2.受用身:此又分為2種:
(1)自受用身:理智相應,自受法樂之故,名為自用,即與上之智法身同體,或是指法然本覺之智名為智法身,法然始覺之智名為自受用。智身與受用,有別體之義,這是古來的異義,以前義為正。
(2)他受用身:為10地菩薩所現之法身。今此加持受用身應現10地,傳說法身之內證,雖有10重之別,然皆為法性所流,令他受用,故名他受用。此自他的受用,內證外用雖異,而共有受用之義,故名受用,又法然的事業,故名為法身。
本文出處:菩提根本戒頌(宗聖上師造)—台灣佛教會出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