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理法界
「2、理法界」,指諸眾生色心等法,雖有差別,而同1體性,故名理法界。「理」為事之對。是指平等的各方面。對於表面難認識於本體而有1定不變之理存在。例如不見木石為木石,觀為因緣所生法。
4教儀說:「良以如來依理而立言,遂令群生修行而證理,故佛聖教出世法」。
本文出處:菩提根本戒頌(宗聖上師造)—台灣佛教會出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