唯識
「唯識」:Ma trata 摩怛刺多,此翻譯名義為「唯」。梵語:毘若底 Vijn-apti,此譯為「識」。梵語倒置之為「識唯」,通常為Vijn-anamatrava da。
所謂的「唯」是簡別之義,簡別識外無法,稱之「唯」。識則是具有了別之義,了別之心簡略為3種,廣義則說有8種,皆名為「識」。
但是「唯識」只是3識或8識的複名數,並非唯有1識之義。華嚴經就集起之義而名唯心,唯識論就了別之義而名「唯識」,其體則1。
又唯心之名,通於因果,唯識之稱,唯在因位,3種者:初能變(第8識),2能變(第7識),3能變(前5識),8種之意,是包含眼識乃至阿賴耶識。
義林章第1卷末尾說:「識者心也。由心集起綵畫為主之根本,故經說唯心。分別了達之根本,故論稱唯識。或經義通因果,總言唯心。論說唯在因,但稱唯識。識了別義。在因位中識用強故,說識為唯,其義無2。20論云:心意識了,名之差別」。
唯識述記第1本說:「唯言顯其2義:1簡別義。遮虛妄執,顯但有識,無心外境。2決定義。離增減數。略唯決定有此3故。廣決定有8種識故」。
問唯識之言,說有8種之識,除8種識體之外,更無餘法乎。答不然,言唯8識者,指1切諸法不離8識,非言8識之外無餘法。
凡諸法分別為5法:1心,2心所,3色,4不相應,5無為,此中前4者為事,後1者為理,稱為5法事理。此5法事理,皆不離識,故稱唯識。
以第1之心,乃識之自相,第2之心所,乃識之相應法,第3之色,乃心與心所之所變,第4之不相應法,乃心與心所及色之分位差別,第5之無為法,乃前4法之實性故。又唯之言,取遮遣遍計所執性,識之言,取依他圓成之2性。
唯識論第7卷說:「唯識言有深意趣。識言總顯1切有情,各有8識。6位心所,所變相見,分位差別,及彼空理所顯真如。識自相故,識相應故。2所變故,3分位故,4實性故。如是諸法皆不離識,總立識名。唯言但遮愚夫所執離諸識實有色等」。
義林章第1卷末段說:「梵云毘若底,此翻為識。識者了別義,識自相,識相應,識所變,識分位,識實性,5法事理皆不離識。故名唯識」。
楞嚴經第5卷彌勒菩薩之言:「我以諦觀10方唯識,識心圓明,入圓成實,遠離依他及遍計執,得無生忍,斯為第1」。
本文出處:菩提根本戒頌(宗聖上師造)—台灣佛教會出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