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儀
「律儀」的「律」是指法律之意,「儀」則是儀則,所制的法律,以防遏過非,惡律儀以防遏善事,因而立身的儀則。通於善惡,是善律儀之意。
大乘義章第10卷說:「言律儀者,制惡之法,說名為律。行依律戒,故號律義。又復內調亦為律,外應真則,目之為儀」。
行事鈔資持記中卷1之2說:「通禁制止名律,造作有相名儀」。
又指無表的戒體《舊譯為無作》,名為律儀,此戒體在人的身中他無表示,故名為無表,為不動身口意的作用,故名為無作。然而凡夫受戒,1旦得此戒體即有防非止惡,使人自動自發隨順律儀的功能,故名為律儀。梵語:3跋羅,義淨譯為護,是以戒體能保護人之意。
大乘義章第10卷說:「無作之善說為律儀」。
俱舍論第14卷說:「能遮能滅惡戒相續,故名律儀」。
有部百1羯磨1說:「授與3歸並5尊處成鄔波索伽律儀護」。註記說:「此言護者,梵云3跋羅,譯為擁護。由受歸戒護使不落3途。舊云律儀即當義譯,云是律法儀式。若但云護,恐學者未詳,故兩俱存。明了論已譯為護,即是戒體無表色也」。
本文出處:菩提根本戒頌(宗聖上師造)—台灣佛教會出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