越3昧耶罪
如來之本誓名3昧,違越如來之本誓曰越3昧耶,漫受秘法者,得越法罪。
1、1印契、儀軌、真言,應當於灌頂阿遮利處躬視稟受,若不從稟受決擇,而專擅作者,是即名為越3昧耶,受及授者俱獲重罪。
此大乘密教當如是法相承,若授受失宜,即是專擅自恣而越法則,故云住不放逸也。
違越3世諸佛秘密法則,越法者,此中3昧耶4波羅夷中之第3戒也。
謂傳法之人,當須善證根緣,又知法門分際,應病授藥,勿使差根。
-----大日經疏
宗聖上師 手稿
本文出處:真言佛教雜誌月刊(1983年1~2月號合刊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