陰
「陰」是含有積集之義,「眾」則是具有眾多和聚之義,亦即蘊之義。
這是顯示數量多而積集的有為法自性。作有為法之用,無純1之法,或同類、或異類,必是多數的小分相集而產生其作用之故,則1律概說為陰,或譯為蘊(陰是蔭覆之義,舊譯的1義),大約有5法:
1、色蘊:總包括5根、5境等有形的物質。
2、受蘊:對境而承受事物之心的作用。
3、想蘊:對境而想像事物之心的作用。
4、行蘊:其他對境關於瞋貪等善惡1切之心的作用。
5、識蘊:對境而了別識知事物之心的本體。
以1有情徵之,則色蘊之1即身,其他4蘊即心。心之中,受想行的3者心性上各為1種特別的作用,故名之為心所有法,即心王所有之法(略名心所),識之1者為心的自性,故名之為心王。
因為5蘊為身、心的2法,如色界、欲界有色身的有情,從5蘊而成,如無色界無身的有情,自4蘊(除色蘊)而成。
毘婆尸佛經上卷說:「5蘊幻身,4相遷變」。
增1阿含經第27卷說:「色如聚沫,受如浮泡,想如野馬,行如芭蕉,識為幻法」。
本文出處:佛說3歸5戒功德經(宗聖上師編著)—台灣佛教會出版。